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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严格规范招生入学收费行为 严禁收取这些费用

2024-04-18 16:03 作者: 来源: 湖南科技报 45660 次阅读

 湖南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入学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招生入学收费行为,常态化开展教育乱收费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通知》明确,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规定的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中小学校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严禁借读、空挂学籍并收取相关费用,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以及跨学期预收学费。严禁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学生的行为;严禁高中阶段学校向初中学校和教师支付招生费用,或初中学校和教师向高中阶段学校索要、收取任何名义的经费、实物;重点查处初中学校和教师控制生源定向输送民办学校并获取不正当利益、中职学校买卖生源、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关于大中专教育收费,《通知》指出,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严禁对拟录取(包括单招录取)的大学新生提前预收学费;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大中专学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能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企业承担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教学任务,在学生缴纳的学费之外,学校、企业都不得再以其他名义额外收取费用;各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

民办大中专院校同样遵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管理原则,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收费标准;民办大中专院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费用,不得跨学年提前预收费;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标准,不得变相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企合作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民办大中专院校举办培训班不得影响正常教学,不得与学历教育挂钩,不得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更不得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将学费与培训费捆绑收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招生,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生,不得以给付招生费用或许诺利益的方式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生源学校及其教职工招生。

《通知》强调,严禁各高校违规开办自考助学班,未经省自考办批准不得举办自考助学班,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自考助学班,自考助学班收费标准须报教育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不得违规联合办学机构采取“成人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本科”套读,“技能+学历”等方式招生办学,不得超标准收费,捆绑收取“劳动技能费”、“培训费”、自考助学网络平台使用费等费用。

遇到教育乱收费问题,广大学生和家长可登录湖南教育阳光服务平台(网址:http://fuwu.jyt.hunan.gov.cn/hnweb/index.html)或拨打电话(0731-84714899)投诉和咨询。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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