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正文

门诊放化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023-08-09 10:33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127276 次阅读

全省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统一执行参保地住院报销政策;一个治疗疗程视同一次普通住院结算,不重复收取起付标准……记者2月14日从省医保局获悉,《湖南省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记者了解到,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是指非首次放化疗患者可在门诊或病房特定区域根据医嘱在院接受放化疗,非治疗期间无须住院进行医学观察的放化疗模式。参加我省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保待遇需接受特定治疗的恶性肿瘤患者,根据诊疗需要可申请享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疗保障待遇。

《暂行办法》明确,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报销范围,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大病互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由城镇职工大病互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实际报销金额计入年度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暂行办法》规定,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患者待遇在医疗机构申请备案通过之日起,在待遇有效期内,按照诊疗计划在门诊治疗发生的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必要检查、化验、治疗和用药等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不得收取床位费、分级护理费和诊查费(第一次诊查除外)。

恶性肿瘤患者在待遇有效期内接受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定期结算。

如果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住院治疗时,门诊放化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一并进行医保结算,医疗机构不得重复检查、重复治疗和重复收费。

异地安置或因病情需要的参保患者,省内或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同意后,开展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或凭发票、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分享到:
头条推荐
"科技趣探,云端同行"——2025年衡阳市科技馆六一科技活动周主场活动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