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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换医院看病不用重复检查

2023-08-09 11:44 作者: 汪杨 来源: 334940 次阅读

很多患者有过这样的经历,在一家医院进行了检查,出于种种原因,换到另外的医院(比如上级医院)就诊时,所有的检查又得“从头再来”。近日,国家卫健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该办法已于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换医院看病时重复检查检验这个给患者带来极大困扰的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医院是靠多做检查检验来盈利吗?

新邵县的戴爷爷在县里医院做了脑部CT以及一系列相关检查,确诊为脑梗,当地医院建议他去长沙的三甲医院诊治。戴爷爷到了长沙一家三甲医院,医生接诊时要求他重做一些检查项目。戴爷爷及家人非常不解:“明明都是一样的检查项目,为什么要花钱再做一遍?是医院靠这些检查来赚钱吗?”

戴爷爷的经历并非个例,医疗机构之间对检查结果不互认,导致患者换医院就需重复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就这一现象,本报记者采访了长沙多家三甲医院医生。他们表示,有些疾病的检查检验项目要求患者重做,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相比基层医院,三甲医院的仪器设备更先进,检查检验准确度更高,更利于精确判断,防止误诊;二是患者病情比较复杂,可能在短时间出现新的症状,须重新确定疾病的发展程度,比如呼吸道异物、小细胞肺癌等;第三,临床医生凭借其他医院的检查检验报告为患者诊断,万一做出错误判断,责任如何划分?

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针对上述原因,《办法》明确,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全国;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互认范围为该地区;不同地区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办法》提出,出现下列6种情形需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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