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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结伴出行出事故,驾驶人须担责

2024-11-13 14:40 作者: 李婷 宋泓峰 来源: 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 67866 次阅读

生活中,同事或朋友间,两人共同外出相约轮流开车的情况屡见不鲜,但驾驶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李某与杨某为同事,因工作需要出差,李某应邀搭乘杨某所驾驶的车辆前往广东。李某表示自己有驾照,路途中可以替换杨某驾驶。途经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路段时,李某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2022年6月22日,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三明高速公路支队认定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杨某的伤残等级为一九级。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因此确定李某对杨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李某在应邀后同意搭乘杨某的车系为自己便利,杨某未收取其费用其虽属无偿搭乘人,但其替换杨某驾驶,属自愿行为且事故发生系李某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路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发生的李某主张减轻责任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法院判决李某应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93381.1元。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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