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青春期的学生在校园里生活学习时,跟同学之间正常的嬉戏打闹本无伤大雅,但有时打闹过度,也很容易发展成校园侵权案件。近日,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校学生打闹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学校履行了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方、被侵权方按照行为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冯某与被告龙某系某中学初三同班同学。2023年11月一天晚8时许,冯某在晚自习下课期间,与同在教室外休息的龙某开玩笑说自己举报了龙某抽烟,要其去老师办公室,龙某信以为真,在准备去时被冯某拉住,告知其是假的。被告龙某用伞戳了冯某一下,双方发生矛盾;后龙某先动手打冯某,从而引发斗殴。经鉴定,冯某胸骨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冯某将龙某、龙某母亲、某中学、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后期治疗费等合计1.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学校通过学生签名的《XX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试题》、班主任在微信家长群发布的安全提示、学生家长签名的《家校安全教育监护责任协议书》、安全教育的课堂宣讲照片、工作笔记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学校在日常教学中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了安全教育。且事发当时为晚自习下课期间,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教师无须在教室监管。事发突然,教师难以预判,事发后学校及时进行了处理,应认定某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侵权责任。
吸烟是一种违纪行为,会影响学生的评价。冯某以此作为开玩笑的事由欠妥,而龙某已知冯某是与自己开玩笑,却用伞戳冯某,行为不当,随后双方一系列行为造成矛盾升级,双方均有责任。且在双方发生肢体碰撞时,龙某先动手打人,存在明显过错。综合双方的表现,龙某应当承担65%的责任,冯某承担35%的责任。因龙某尚未成年,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龙某监护人赔偿原告冯某人身伤害各项损失共计10396.64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需要学校、家长、学生三方共同维护。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的主要场所,需要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对学生在校过程中尽到保护义务,以充分保障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管理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其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的责任。将未成年人送至学校学习,不意味着将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在校园侵权案件中,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监护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与同学和睦相处;不做危险行为,保护自身安全。在与同学产生冲突时,应当运用合适的方式化解矛盾并保护自己。如该案中,冯某在龙某用肩膀撞击自己时,选择与龙某相互撞击,从而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处理方式不当。法官提醒广大学生,在遇到他人故意挑衅、攻击时,应当冷静处理,积极寻求周围同学帮助;在遭遇侵害时,应当积极向老师、学校、家长反映,寻求保护和帮助,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与侵害方进行互殴,造成他人与自身的损伤。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