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家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依靠承包黄河滩土地种粮为生。2022年麦收过后,陆某在承包的滩地上种了十七八亩玉米。同年9月24日晚上至25日上午,陆某用车运输了大约1.5万公斤玉米粒,倒在了温县某道路北侧的非机动车道上晾晒,占据了非机动车道一半的面积,长度约200米。
陆某为避免行人和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内碾压其晾晒的玉米粒,就在晾晒玉米粒的东边,将一根帆布水带一端绑在非机动车道北边的树上,另一端绑在非机动车道南边绿化带的小树上。绑的帆布水带离地约1.5米,两头高,中间低,中间最低处离地约1米高。
2022年9月26日14时20分许,被害人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陆某晾晒玉米粒的路段时发生了事故。王某的脖子被陆某在非机动车道内设置的帆布水带绊住,随后摔倒导致头部撞击地面造成颅内严重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陆某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陆某占用公共道路晒粮并设置拦截物致人死亡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害人家属则认为案件定性错误,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陆某只想着把辛辛苦苦打来的粮食尽快晒干、出售,来补贴家庭生活。再加上农村大部分的粮食晾晒场地在村庄内基本上都被占为他用,因此,很多农民都把自己夏季打的小麦或秋季收获的玉米粒晾晒在城乡接合部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不仅是陆某,其他村民也都以类似方式来晾晒粮食。所以,陆某并没有完全意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其不会认为该行为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因疏忽大意,未意识到用帆布水带在非机动车道拦路带来的后果,致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被害人王某被绊倒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陆某主观上因疏忽大意应该预见而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发生了在非机动车道两侧用帆布水带拦路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陆某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应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陆某作为认知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私自用帆布水带阻拦正常通行的非机动车道可能导致的危险,其在未设置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拴绑帆布水带占用非机动车道用于晾晒玉米粒,给行人造成了现实危险;同时,根据陆某拴绑帆布水带的动机、水带的具体特征及案发地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其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