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不少家庭会聘请保姆来完成日常家庭服务,保姆在接送孩子过程中却遭遇车祸意外受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
2021年,李某(家政服务人员)与张某(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提供家政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张某选择李某为其提供保姆服务,包括家居保洁、衣物洗涤、熨烫与保养、家庭采购、简易家庭餐制作、做晚餐、手洗衣服、接送孩子上学、课外辅导、厨房打扫卫生等。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合同。
2022年10月的一天,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接送小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裂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表示,电动车由自己提供,也向保姆李某提供了头盔,但李某在骑车过程中并未佩戴。李某承认张某确实向其提供了头盔,但因为着急出门,所以没有佩戴。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协商未果,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李某根据张某指示,提供的劳务系接送小孩,该内容未超过《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其次,张某在提供电动自行车的同时还提供了护具,李某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当预见不佩戴护具可能造成自身损害;第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对李某提供劳务所受到的损害不存在过错;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谁受伤谁有理”“有损失即赔偿”,显然有悖社会常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某作为雇主,为李某履行合同约定内容提供了电动车和护具;李某作为理性成年人选择不予佩戴而受到损害,若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违公平。故该案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张某对李某提供劳务所受到的损害不存在过错,判决驳回原告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