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李某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了两间三层楼房,东墙建在其土地使用范围内东边沿,此处紧挨着邻居王某后院西侧。2020年初,王某在后院开始新建钢构房,因20余年前李某建房时未预留通风采光空间,导致王某所建墙体与李某的东墙体紧靠,李某家的窗户打不开,更别说通风和采光了。李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将其房屋堵塞的二楼、三楼窗户部分予以拆除。
法官解读
相邻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构筑房屋时均应当给予相邻人通风、采光、通行等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建造建筑物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该案中,原告李某建房在先,紧邻其宅基线建房,未给其通风、采光保留相应的空间;另一方面,被告王某建房在后,与原告李某互不相让,明知其建筑会导致原告通风采光受阻而执意为之。两个因素相互结合,造成原告房屋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应当将其房屋堵塞李某窗户的部分予以拆除,并保留适当距离用于通风、采光。李某对于王某拆除阻挡部分以及拆除后重建所发生的费用,应当承担相应比例。考虑到李某建房行为在先,对于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法院最终酌定李某承担70%的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