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虽然没有取得兽医资质,但是他时常为邻里诊治牲畜,口碑一直不错。以往,丁某家养的牲畜生病,都是邀请罗某诊治,并给付费用。2023年6月5日,丁某家中饲养的牛生病,他邀请罗某前来为牛诊治。罗某看过后,让丁某按照其开具的药方购买兽药;然后指挥丁某等人将病牛从一米多深的深沟抬出后让牛平躺在路边,再给病牛打针输液。因输液针扎刺激,病牛疼痛抖动,导致罗某往后退摔倒至旁边一米多深的深沟里从而受伤。
罗某当即被送至宁乡市中医医院治疗,于2023年6月20日出院,住院治疗15天后转入湖南省脑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在此期间,丁某向罗某垫付了19000余元医药费。
经鉴定,罗某伤情一处构成七级伤残,一处构成十级伤残。经法院核算,罗某受伤后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20.5万元。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人,应当具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罗某明知本人并未取得相应的兽医资质,仍前往丁某家对病牛进行诊治,属于对事故发生存在自身责任的情形。在诊治过程中,罗某虽指示丁某邀请邻居抬出病牛,但其作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多年的人员,对病牛应有的安全诊疗场所及病牛受针扎刺激后可能产生的应激反应等,相较于饲养人丁某而言,应更具有足够专业的预见和应对意识,故其对躺地无法移动的病牛所需要的就诊场地应当进行正确的选择和安排,对病牛可能产生的应激反应有相应的安全避险措施,但罗某在病牛受其针扎发生应激反应时,因本人未尽足够安全注意义务,避险不当导致自身受损,罗某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丁某作为病牛的饲养者,在请罗某给病牛进行诊治时,有义务对诊疗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兽医资质的人员对病牛进行诊疗,而丁某怠于履行该项审查义务。同时,丁某养牛多年,对病牛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应激反应等,有协助、提醒义务,以防止或减少损害事件的发生。但丁某对上述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故丁某应当对罗某在诊治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罗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丁某承担罗某损失20%的责任。因丁某已向罗某支付19000余元医药费,故法院最终判决,丁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罗某赔偿款21000余元。
法官提醒
该案中,在诊疗期间,管控病牛的主体由主人丁某转移到了罗某。而罗某疏忽大意,因病牛抖动导致自身摔倒掉入路坑内,属于自身判断失误所致,因此其自身应当承担较大责任比重。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