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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隐瞒病情,妻子要求撤销婚姻获支持

2024-07-02 10:07 作者: 刘洋 叶倩青 叶磊 来源: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41143 次阅读

因为婚检,新婚妻子得知丈夫身患梅毒,但在婚前丈夫却只字未提。虽然木已成舟,但失望之余她能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因丈夫在婚前未告知配偶自身患有重大疾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依法支持妻子主张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李某和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相处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23年8月,李某和周某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

在领取结婚证一周后,李某和周某在九龙坡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检查,周某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载明:“梅毒TP阳性,既往感染梅毒,建议避孕套避孕,建议暂缓结婚。”李某以周某婚前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恶意隐瞒,使自己作出错误的结婚意思表示,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庭审中,周某认可婚前未告知李某其患病的事实,现在也尚未治愈。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该案中,周某患有梅毒,具有较强传染性、难以治愈且终身标记,属于《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民法典》并未对重大疾病的禁婚条件作出规定,只是将“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8月登记结婚,故双方婚姻效力的判断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明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而仍愿意结婚,应当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因此,在相互知晓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情况下,是否结婚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但患病一方当事人负有婚前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隐瞒病情与对方结婚的,将构成婚姻欺诈。

法官认为,该案中,周某在婚前隐瞒患有梅毒的重大疾病,现李某在法定期间内以周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撤销李某和周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重大疾病的范围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和有关精神病等。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

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双方应当坦诚相待,如实告知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有利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既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也抑制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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