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近日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切实把好生猪屠宰准入关口,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规定》主要包括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责分工,规范审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建立歇业、停业和复产报告制度,以及强化监督管理等4方面内容。
为了掌握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状况,统筹做好区域内生猪产品供应,《规定》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6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随着生猪屠宰产能布局不断优化、农村交通运输网络不断完善,农民群众委托屠宰厂(场)宰猪的便利程度得到很大提升,但仍有少数地方因为边远和交通不便依然面临“宰猪难”“吃肉难”问题。为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屠宰和肉品供应,《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也就是说,此类小型屠宰场点不适用《规定》要求。目前,吉林、贵州等省份已经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有序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工作,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宰猪难”“吃肉难”等问题。
初审:田文娟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