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直接关系到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5月29日,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的同时,还把牛羊等家畜和鸡鸭鹅等家禽类屠宰纳入法规调整范围,作出相应规定。
在屠宰企业设立与退出方面,一是完善屠宰厂选址,明确新建屠宰场应当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必要的距离;二是增设屠宰厂退出机制,规定屠宰厂歇业、停业超过180日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在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方面,对种猪、晚阉猪屠宰及销售提出要求,规定屠宰种猪、晚阉猪或者销售种猪、晚阉猪产品的,应当明示。种猪、晚阉猪肉品出厂时,未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方式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完善了法律责任规定。考虑到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没有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及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除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外,对于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一般低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幅度。
《草案》还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特定区域实行牛、羊、家禽定点屠宰;鼓励推行牛、羊、家禽集中屠宰。
《草案》指出,本条例所称家禽,是指人工饲养的鸡、鸭、鹅、鸽。
初审:向莉莉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