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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公布 政府主导,鼓励建立市场化运作生态保护补偿基金

2024-04-18 16:03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45160 次阅读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对于破解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存在的补偿覆盖范围有限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和工作原则。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

在规范财政纵向补偿方面,《条例》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在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方面,《条例》规定,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在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方面,《条例》规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此外,《条例》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

初审:田文娟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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