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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执行住院报销政策

2024-04-18 16:03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50075 次阅读

记者近日从省医保局获悉,由该局和省卫健委联合制定的《湖南省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医保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印发,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定义及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待遇与标准、申请与备案、就诊与结算、医疗机构管理、监督与考核等7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医疗费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提升医疗服务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管理办法》明确,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是指患者可在门诊或病房特定区域根据医嘱在院接受放化疗,非治疗期间无须住院进行医学观察的放化疗模式。单次诊疗仅检查复查的不纳入门诊放化疗范畴。

恶性肿瘤参保患者根据诊疗需要可申请门诊放化疗医保待遇。申请条件包括:恶性肿瘤疾病诊断清楚,放化疗治疗方案明确,临床风险可控,适宜门诊治疗;身体一般情况和主要脏器功能良好,能耐受放疗和化疗等治疗。属于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临床禁忌证的,如心肝肾功能严重受损、具有潜在出血倾向、恶性肿瘤终末期预计生存期小于3个月、严重合并症或并发症等不纳入门诊放化疗治疗。

《管理办法》指出,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患者在医疗机构备案通过后,待遇有效期内必要的检查、化验、治疗和用药等放化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支付,医疗机构不得收取床位费、分级护理费,每个放化疗疗程可收取一次诊查费。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执行住院报销政策。待遇有效期内不重复享受门诊慢特病康复治疗待遇。

恶性肿瘤患者在待遇有效期内接受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一站式”直接结算服务,患者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相关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定期结算。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转住院治疗时,医疗机构应及时为患者提供住院服务,门诊放化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疗费用一并进行医保结算,医疗机构不得重复检查、重复治疗和重复收费。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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