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管理使用应坚持“不损害农民利益、继续为农所用”的原则。
《通知》明确,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主要是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含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等两类当年未支出完毕的惠农补贴资金;问题整改收缴资金是指在各类审计、监督检查中因问题整改收缴的前述两类惠农补贴资金。
《通知》提出,结转两年以内的惠农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补贴政策规定,与当年度预算资金统筹用于补贴资金发放。结转两年及以上的惠农补贴资金,可由同级财政用于粮食生产、耕地抛荒治理、农田水利设施修复、粮食灾害损失补助等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事项。惠农补贴问题整改收缴资金,原惠农补贴未按标准发放到位的,先按标准予以补发;补发后仍有结余的,可由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前述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事项。
《通知》强调,由财政收回的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做好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县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30日内经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上传备案。统筹使用的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原则上当年度须全部支出,不得再有结余。
初审:田文娟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