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法草案8月28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明确,幼儿园应当根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国家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等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