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月6日从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获悉,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4月1日起,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
2020年初新冠疫情暴发,我国对确诊和疑似新冠患者“先救治、后结算”,实施“乙类甲管”特殊保障政策,个人基本不需要支付费用。今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政策,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扩大,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该政策执行至3月31日。
《通知》指出,新冠患者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自4月1日起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等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另外,此前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一些新冠治疗药品,比如辉瑞的Paxlovid、默沙东的莫诺拉韦胶囊等,临时纳入了医保支付,这一政策也是执行至3月31日。就此,《通知》提出,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国家医保局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A类)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