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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禁止从教?

2023-03-21 11:00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53572 次阅读

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近日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未成年人保护增加“隔离带”和“防火墙”。该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为了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以往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针对这一情况,《意见》要求,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此意见执行。

据记者了解,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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