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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收取五项费用

2023-11-05 20:04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58413 次阅读

中小学收费按学期收取,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凡未经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省发改委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通知》明确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和学生健康体检费。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000元(省级示范性高中、特色教育实验学校)或800元(其他高中)。省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实行“同城同价”原则。

《通知》规定,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他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期按5个月计算),当月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

《通知》强调,对下列七种行为,将严厉查处:

超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的;

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违反退费规定的;

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的;

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而收取费用和获得差价、好处费的;

不按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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