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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反”运动

2023-04-07 00:06 作者: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党史教研部 谌玉梅 刘彩芸 来源: 319886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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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早见报于《湖南科技报》4896期第四版

1953年,中共中央发动了一场以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为主要内容的“新三反”运动。“新三反”运动的开展,仍是针对党自身队伍的纯洁问题。

运动的背景

1952年“三反”运动结束后,中央、各中央局、各省市党政机关的贪污浪费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但毛泽东等人清醒地看到,由于“三反”运动范围仅局限于中央、大行政区、省市和专区四级,县及县以下基本没有开展,加之“三反”运动重点是反贪污,对官僚主义问题基本没有涉及,因而不彻底。

当时,各级党政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群众的批评、揭发、检举与控诉采取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态度。1952年,山西崞县工人张顺有为了检举反革命分子宋郁德,在当时的山西、绥远、察哈尔三省往返奔跑了27个机关,费时半年,行程1.5万多里,遭到许多官僚主义者的阻难。

命令主义在党政机关尤其是在县、区、乡的基层干部中表现得也很普遍。许多地方不仅在征收公粮、动员民工等工作中采用强制命令方法,而且在组织群众打井抗旱、推广应用良种的工作中,也存在严重的强制命令现象。

与此同时,违法乱纪行为在许多地方的基层干部中时有发生。打骂群众,乱捕乱押,干涉婚姻自由,打击报复批评者,诬陷好人,包庇反革命,甚至强奸妇女,逼死、打死群众等现象也有发生。

中共中央及时发现了这些情况,并给予高度重视。1953年1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以此为标志,全国范围内的“新三反”运动正式启动。

典型案件的处理

“新三反”运动从山东开始,由山东推向全国。运动采取了“边反、边防、边建”的方针———“反”就是处理案件;“防”主要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建”是指进行必要的规章制度建设。

通过这一运动,各地都严肃处理了一批典型案件。1953年3月,《人民日报》发文强调:“大张旗鼓地处理典型案件是开展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斗争的最实际有效的方式。”

“王振海事件”是公开揭露和严肃处理领导干部中官僚主义和违法乱纪现象的一起典型案件。王振海时任河北省定县地委书记,其妻张英在土改中包庇家庭,干涉土改,非法多占农民斗争成果。这种行为受到共产党员李小六的坚决反对。对此,王振海目无法纪,利用职权,捏造种种罪名,对李小六进行残酷的报复陷害,诬陷李小六是“坏分子”“杀过我区委书记”等,指使县委开除了李小六的党籍,并将他定为反革命分子,判处死缓,监禁了十个月。

中共华北局纪委通过多方面调查和取证,开除王振海党籍,撤销其地委书记职务,交由政法部门依法惩办,并部分改组参与此事的中共定县地委。对于以官僚主义态度对待这一事件的中共河北省委,令其进行检讨。

运动的历史意义

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充分发动群众,“新三反”运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通过运动的洗礼,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各领导机关所存在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现象。其次,“新三反”运动有效推动了当时各项工作的开展。如在中南局直属机关,就是在有效解决当时存在的有关工资、评级、评薪和生活福利等问题后,运动才得以继续深入的。最后,经此运动,党政工作人员和一般人民群众的思想均有所提高。党政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等均有所提高或改善,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明显增强。

应该认识到,“新三反”运动补上了“三反”运动没有着重反对官僚主义的一课,又增加了反对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新内容,从而促进了当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虽然“新三反”运动已成为历史的陈迹,但我们要始终牢记“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深刻意蕴,使全党上下消除歪风邪气,形成积极向上的正能量。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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