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3年前,我与同村村民钟某签订了1份房屋租赁合同,由我租住钟某房屋。 为便于居住,我花了4.3万余元在房屋空坪上建了厨房和卫生间。而今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我认为厨房和卫生间系自己所建,应当享有所有权。但钟某以空坪是他家宅基地为由反对,不仅要我无条件走人,而且不同意给予任何补偿。钟某的做法对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你的确不能获取厨房和卫生间的所有权,但可要求钟某给予相应补偿。
一方面,尽管厨房和卫生间是你独立所建,但只是添附物。添附是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财产。你因租住钟某房屋,得以在钟某空坪即宅基地范围内进行建造,并因此产生了新的财产,即厨房和卫生间,但它们只能是在钟某已有房屋基础上的添加,附合于钟某原有的房屋。
另一方面,钟某应给你相应补偿。如果添附不仅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一般不应恢复原状。因此,要是将你所建的厨房和卫生间拆除,恢复原有的地形地貌,不仅损害了已经存在的价值,钟某也不能获得实际利益,在经济上无疑是不合理、不合算的。但钟某并不因此“免费”取得新增部分价值,而必须支付对价,以保持利益的平衡,即应给你相应补偿, 包括返还必要的建房费用及其相应的劳务报酬。
同时,你虽已在钟某宅基地范围内建造厨房和卫生间,但你并不是宅基地法定使用人,而我国实行的是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制度,鉴于钟某是法定的宅基地使用人,决定了房屋与宅基地只能同归钟某,而你不能享有所有权或与钟某共有,否则便属违法。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