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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在地下的矿产资源村委会无权开采

2023-03-21 15:23 作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来源: 109149 次阅读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村委会主任,数月前,村委会无意之中发现村集体所有的一块土地下面埋藏着含量较高的铜、锡矿石。出于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想法,村委会当即决定通过本村村民集资的形式自行开采,并于近日向外发布了招标公告。可有人提醒,村委会无权开采或许可他人开采,村委会的行为违法。请问,该说法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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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村委会的行为是违法的,其无权开采该矿产资源。

一方面,因为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所有权。《矿产资源法》指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即虽然矿产资源位于村委会所有的土地之下,但村委会能够行使所有权、管理权的只是土地本身,并不包括土地下面的矿产资源。

另一方面,村委会对矿产资源没有开采权。《矿产资源法》还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即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登记,只有在经过审批,获得国家颁发的相关证照之后,才能获得开采权。村委会未向任何部门申报,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批准,仅仅因为铜、锡矿石埋藏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下面,便擅自决定通过本村村民集资的形式自行开采,明显与之相违。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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