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儿子于2006年出生,因属计划外生育,已被计划生育部门给予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处罚。我缴清费用后,儿子已登记、落户在村小组。半年前,因政府征收耕地,村小组获得200余万元征地补偿费后,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对相应款项按组内成员进行平均分配,但对我儿子却以属于超生、本来就不应该成为小组成员为由排除在外。请问,该做法对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村小组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你儿子具有村民资格。你儿子虽属超生,但已缴纳社会抚养费,尤其是其户口已登记、落户在你所在的村民小组,也就表明其和其他村民小组成员一样,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一方面,你儿子同样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违法生育与土地补偿费分配是两个法律关系,父母违法生育所受到的是一种行政处罚,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所产生,是民事权利的体现,即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有权参与分配,且享有均等的分配权。
因此,村民小组自然不得对你儿子实行差别对待。更何况《民法通则》第九条已明确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再者,村民小组针对你儿子的决定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小组所作的决定侵犯了你儿子的财产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决定从一开始时便对你儿子没有法律约束力。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