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牛大户王某与赵某系同村村民。王某在养殖场北侧建有一个蓄粪池,蓄粪池的北面是赵某承包的鱼塘。今年6月,一场大雨将王某的蓄粪池冲毁,溢出的牛粪大部分淌入赵某的鱼塘,导致鱼塘内的氧气严重不足,鱼大量死亡。经评估,赵某损失1.5万元左右。赵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庭上,王某辨称,牛粪流入池塘是事实,但这是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处情况,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这些法规充分体现了环境污染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由于原告赵某已举证证明了污染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存在,如果此时被告能举证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存在,其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大雨是否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外力,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在气象科技和交流通信较为发达的今天,一般的大雨、冰雹等天气均可得到预报预警。因此,大雨显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王某只需平日注意及时清理蓄粪池,关注天气预报,下雨前及时采取疏浚等合理措施,污染损害是完全可能避免的。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