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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剑指“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

2023-03-21 10:52 作者: 科技日报 来源: 312800 次阅读

2022年3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正式施行。在大数据经济时代,算法是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处理数据、推送信息、调配资源的核心力量。算法一旦失范,将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严重威胁。因此,《规定》的施行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和现实需求。

算法:由一成不变到不断进化

“算法”本身是一个技术概念,顾名思义是指“计算的方法”,体现为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步骤或计算机指令。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算法”一词逐渐为人们所熟知,算法在人们的最初印象中只是在“不折不扣”地执行人的指令,对算法的探讨也主要停留在其时间复杂度和空间复杂度等技术层面,算法安全风险尚未引起广泛关注。后来,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算法的内涵逐渐演变为“用数据训练的模型”,算法不再一成不变,而是在不断被投喂数据的过程中持续进化。

算法无处不在 滥用问题不断

算法在变得越来越“智能”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日益强烈的“不适应感”,算法安全风险逐步进入公众视野,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本质上讲,智能和风险是算法的一体两面,这也是技术从诞生到应用的必经阶段。总体来看,算法安全风险既包括算法自身存在的算法漏洞、算法脆弱性、算法黑箱等“技术风险”,也包括算法不合理应用带来的算法偏见、算法霸凌、算法共谋等“社会风险”。

由北京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中心与互联网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大安全感知报告(2021)》显示,有七成受访者感到算法能获取自己的喜好、兴趣从而“算计”自己,近五成受访者表示,在算法束缚下想要逃离网络、远离手机。

过去几年中,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互联网企业通过算法对于用户贴标签,从而分析出其喜好、习惯等精准的私人信息,进而提供更细致的推送。算法陷阱也就此产生,“如果你喜欢做饭,视频平台就会不断推送美食视频;如果你喜欢舞蹈,视频平台就会推送跳舞视频。长此以往,用户获取新信息的渠道便会被截断,沉寂在自己的世界中。”

《规定》出台的初衷在于引导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我们要行正算、惩滥算、倡公算、促同算、致上善。”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工委副秘书长胡钢认为。

网信办认为,近年来,算法应用在给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的同时,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诱导沉迷等算法不合理应用导致的问题也深刻影响着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公正和网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出台具有针对性的算法推荐规章制度,是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需要,也是促进算法推荐服务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能力水平的需要。

《规定》的施行将解决哪些问题?

不得实施差别待遇 剑指大数据“杀熟”

同样的送餐时间、地点、订单、外卖平台,会员却比非会员多付钱;同时同地打同类型车到同一目的地,某打车平台曾被用户发现熟客反而收费更高,类似的消费投诉多有发生。对此,《规定》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避免被算法所“困”

互联网平台优化算法主要通过大数据分析算法模型计算出业务经营的最佳策略,与此同时,与算法相配合的还有一整套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一旦违背部分算法规则,则会在考核中失去“优势”,并可能带来了一些恶性应对行为。对此《规定》专门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

确保算法公开透明 严防刷量控评影响舆论

3月1日正式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要求算法推荐服务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鼓励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优化规则透明度和可解释性。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等管理制度,不得利用算法操纵榜单、控制热搜等干预信息呈现。

防止诱导沉迷消费 保护特殊群体利益

针对未成年人,《规定》提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规定》还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应当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充分考虑老年人出行、就医、消费、办事等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

《规定》明确了对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一是算法知情权,要求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公示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和主要运行机制等。

二是算法选择权,要求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服务的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的功能。

三是针对向未成年人、老年人、劳动者、消费者等主体提供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作出具体规范。如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应当便利老年人安全使用算法推荐服务,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构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安全监管体系,需要更多技术支撑

国家科研机构应加大算法安全方面的科技攻关,建设算法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的科研创新平台,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形成引领算法安全基础研究的战略力量。组织建立专业技术评估队伍,研究算法安全内生机理、算法安全风险评估、算法全生命周期安全监测等关键技术。加强基础科研设施建设,完善算法安全治理人才队伍培养体系,提升算法自主创新和安全可控能力。推进算法安全的科学普及工作,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算法安全风险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算法综合治理。

初 审:刘茜

复 审:马林虹

终 审: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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