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徐某是邻居,两家共同使用一块空地多年。数月前,两家关系恶化。徐某表示,空地的使用权是他家的,而我认为使用权应该是我家的。虽彼此各执一词,但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件中确实记载不明确。于是,我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空地的使用权归属。法院却以应当先由政府处理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对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廖春梅: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也指出:“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也就是说,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的争议,只能先由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对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有关土地权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调查和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和调解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机关承担。对于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由设立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