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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收购贩运及承运“八规范”

2024-01-17 14:50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319650 次阅读

生猪收购贩运人员和生猪运输车辆可携带非洲猪瘟病毒,是传播疫情的重要途径。因此,生猪收购、贩运、承运等行为必须规范。

1.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通过微信小程序“牧运通”登记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单位地址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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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猪运输车辆所有人或承运人,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跨地域运输生猪的车辆,以及发生疫情省份及其相邻省份内跨县调运生猪的车辆,按要求应当配备车辆定位跟踪装置。

3.承运人通过公路运输生猪的,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数量等内容承运生猪;未提供动物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4.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贩运、收购台账,核对收购的生猪是否佩戴合法耳标、是否使用经备案的生猪运输车辆,将每次贩运生猪的数量、耳标号码、运输车辆信息、购销地点、养殖场户名称、销售去向和检疫证明号等逐项登记。

5.承运人应尽可能避开养殖密集区、无害化处理场所等高风险地区;在装载前和卸载后,要及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生猪数量、运载时间、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运载路径、车辆清洗、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生猪处置等情况。

6.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或个人代为养殖场(户)申报检疫的,应获得养殖场(户)的检疫申报委托书,以及符合要求的检疫申报材料。

7.从事生猪收购贩运的单位、个人和承运人,在贩运和运输过程中如发现生猪精神异常、发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销售或随意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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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运人运输生猪时,应当为生猪提供必要的饲喂饮水条件,通过隔离使生猪密度符合要求,栏生猪的数量不能超过15头,装载密度不能超过265公斤/平方米,当运输途经地温度高于25℃或低于5℃时,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猪发生应激反应。

(来源:农业农村部网站)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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