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下称《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通过立法明确了防治责任,作为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来讲,有哪些方面责任呢?省植保植检站进行了梳理,并作出相关解读。
《条例》第八条: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防治工作予以配合。
解读:农业生产经营者对管理或种植的水稻、柑橘、蔬菜等作物的病虫害,应当及时防治,不能弃管弃治。对由政府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展作物种植面积申报、田间灌水等应急防治事项工作要予以配合,不能无故习难。
《条例》第十四条: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
解读:在程序到位的情况下,允许安装病虫监测的设备设施;允许植保技术人员入田、入园调查;一旦发现重大病虫危害,有义务及时报告给当地农业农村部门。
《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
解读:对于从事农作物病虫研究的单位而言,在研究对象如病毒、蝗虫等可能对环境或者周围农作物、人畜带来影响时,须做好研究对象外泄的防护措施;对于从事昆虫饲养、繁殖等单位和个人而言,要做好饲养对象如蝗虫、蚂蚁等防护措施,做好饲养对象外逃应急预案;对于开展昆虫运输和展览的,在运输过程和展览时,要时刻做好对象的外逃防护措施。
《条例》第二十三条:农作物病虫害发生时,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防止农作物病虫害扩散的控制措施。发现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或者暴发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解读:同第八条、第十四条。
《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应当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使用农药。农田除草时,应当防止除草剂危害当季和后茬作物;农田灭鼠时,应当防止杀鼠剂危害人畜安全。
解读:应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时,应掌握好农药的应用范围、应用对象、应用时间与应用次数,特别注意高毒农药、限制使用的农药的应用范围与对象,不要突破农药安全间隔期用药。农田除草时,特别注意所用除草剂的应用技术、应用对象,避免产生药害。农田灭鼠时,要做好警示标记,应当防止杀鼠剂、毒饵站、鼠夹危害人畜安全。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