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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发布,首次明确33种家养畜禽

2023-04-13 15:45 作者: 科普湖南 来源: 167352 次阅读

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下称《目录》)。该《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包括其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及配套系。《目录》属于畜禽养殖的正面清单,列入《目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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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传统畜禽17种,分别为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鸽、鹌鹑;特种畜禽16种,分别为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目录》公布后,如何引导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农业农村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在《目录》所列范围内规范开展饲养经营活动。推进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制定实施标准化饲养管理规程,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典型模式,发挥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养殖场户生物安全防护和饲养管理水平。

狗是大家熟悉的家养动物,为什么没有列入《目录》?该负责人指出,《目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大多数赞成狗不列入《目录》。狗的驯化历史悠久,过去主要是看家护院与狩猎放牧;现在狗的用途更加多样化,体现为宠物陪伴、搜救警用、陪护导盲等功能,与人类的关系更加密切。狗虽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对于狗的管理,有关部门和地方已有了一些经验和做法,出台了限养、登记、强制免疫等制度规定。

关于蛙类,该负责人提到,蛙类是两栖动物,不属于家畜家禽范畴,不能列入《目录》。在《目录》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反映部分蛙类存在交叉管理问题,要求明确蛙类管理划分。为此,农业农村部与国家林草局多次组织专家研究论证,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由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该负责人还表示,这个《目录》是可调整的。在畜牧业发展和生产实践中,如果确有必要列入《目录》的,农业农村部将按照《畜牧法》规定,根据发展实际,经过科学认真评估论证后,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同日,国家林草局业发布了《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下称《指南》),要求对列入禁食范围、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自愿停止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切实做好妥善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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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指南工作思路,一是科学实施放归自然;二是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三是做好种质资源保护、收容、代养或调配;四是安全有序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发布后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养殖的在养野生动物,现提出分类处置方向如下:

(一)蛇类现存栏在养的蛇类主要有10余种,其中:赤链蛇、乌梢蛇、金环蛇、银环蛇、尖吻蝮、短尾蝮、眼镜王蛇、黑眉锦蛇、双斑锦蛇等具有较高的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且养殖量较小,总体上可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眼镜蛇、滑鼠蛇、灰鼠蛇、王锦蛇等具有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但因养殖量较大,超出实际需求,可考虑部分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部分实施放归自然。

(二)蛙类对属于禁食范围、停止养殖的蛙类,可考虑调整到药用、观赏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或放归自然、无害化处理。

(三)龟鳖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亚洲巨龟、红耳龟、蛇鳄龟、大鳄龟和部分陆龟等约 10 余种。上述物种用作观赏展示用途日益受到公众喜爱,总体上可通过调整经营方向予以消化;平胸龟野外资源小,应当实施放归自然以补充野外种群。

(四)雁鸭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斑嘴鸭、白眉鸭、鸿雁、斑头雁、豆雁、灰雁、花脸鸭等,均为在我国有居留期的迁徙候鸟,除少量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五)雉鸡类和其他鸟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石鸡、蓝胸鹑、灰胸竹鸡、蓝孔雀和白骨顶、黑水鸡、灰斑鸠、山斑鸠等,其中:蓝孔雀为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可收容、调配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观赏展示或制作科普标本等;其余雉鸡类和鸟类为我国原生种,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六)竹鼠、豪猪、果子狸上述物种养殖量大,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少量收容调配外,主要通过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

(七)其他兽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狍子、赤麂、小麂、野兔、猪獾、狗獾、獐、刺猬等,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但均为我国原生种,在我国自然分布范围广,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

对在养野生动物实施放归自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科学选择放归自然区域和地点。放归自然区域须为该物种自然分布区或历史分布区,放归点生境符合该物种生物学习性。具体开展放归自然活动,原则上就近选择放归区域及放归点;当地没有适宜放归区域,或因放归野生动物数量大难以就近完成放归的,可报请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协调适宜的放归区域。

(二)严格控制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数量。按照不同物种密度控制标准,根据放归点所在地的连续自然区域面积核算环境容纳量,在环境容纳量范围内实施放归自然,防止区域性放归数量过大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三)切实防止放归野生动物对人身安全或正常生产生活构成隐患。在养野生动物放归点应当远离当地居民的住所、道路或人员频繁活动区域,尤其是在养有毒蛇类的放归点应选择禁止或限制人员自由进入的区域,防范人身安全隐患。

(四)加强对野生动物的健康观察与检疫检测。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前,须确定封闭场所进行隔离健康观察;对隔离观察期间出现非正常死亡或病症等情况的,在清除死亡或患病个体的同时,还要进行疫病检测,确认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个体不携带危害野外种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病原体。

(五)做好放归自然前野生动物适应性准备和实施放归自然。为确保在养野生动物放归自然后能够适应新的环境和生存繁衍,应根据各物种生物学习性和特点,在实施放归自然前在放归点建立封闭设施对野生动物进行必要的适应性锻炼,恢复其自然食性,提升其野外觅食及生存能力。根据在养野生动物适应放归区域气候条件和自然食性恢复、行为活动情况,适时去除封闭设施,由其自由出入,并逐步移除其他人为设施直至全面拆除人为设施,实现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

(六)实施放归自然和强化后续监测评估。对在养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的生存、繁衍等状况加强监测,及时评估其对当地自然生态和当地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一旦发现不利影响,及时研究采取应对措施,消除不良隐患。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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