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芷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追缴;对其主动上交的毒品海洛因0.37克、甲基苯丙胺0.47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8月5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杨某在芷江县城某夜宵店内将一个重约0.06克的海洛因零包贩卖给陶某,得毒资人民币300元。8月10日,被告人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上交了7个海洛因疑似物零包(净重约0.37克)、2个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零包(净重约0.47克)。经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7个海洛因疑似物零包和2个冰毒疑似物零包分别被检出海洛因成分和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且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又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杨某贩卖和上交的各类毒品加起来虽不足1克,但从性质上看,他的行为一样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所以,毒品不是商品,不能买卖;毒品不是食品,也不能吸食。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