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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居全款交清后商场人去楼空

2023-11-11 19:53 作者: 朱锋云 来源: 316377 次阅读

2021年12月,原告韦某从被告经营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某家居超市购买家居用品,货款共计18880元。当天,原告支付订金7000元给被告,被告出具了订货单一份给原告。

之后,被告要求原告将尾款付清再发货,原告于2022年1月6日银行转账1880元及现金支付10000元给被告,共支付货款18880元。被告王某收到货款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东岭嘉园B栋某房韦姐交来尾款10000元(壹万元整)……总计10000+7000+1880=18880元(壹万捌仟捌佰捌拾元整),2022.元.6,王某”,王某签字确认。

被告未按约定交货,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在微信中回复原告:“保证书,今收到东岭嘉园B栋某房韦姐家居款共计18880元,货于2022年元月15日必须送到,没送到退款。王某”。

之后被告仍未按约定将货物交给原告,原告韦某去找被告,却发现被告经营的商场已人去楼空。原告因此诉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购买家居用品,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有收条、订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全部货款1888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将货物交给原告,构成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韦某货款18880元,并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7%向原告韦某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货款全部退还之日止。

法官提醒

消费者应科学理性消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物前要注意“货比三家”,选择有良好服务和信用口碑的企业。同时,消费者要拒绝低价诱惑,约定分期付款;理性看待价格,不要只看到“商家优惠”的诱惑,不要被营销人员的花言巧语和眼前的优惠折扣所蒙骗。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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