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若当事人辩称有自己签名的借条是受威胁而签署,法院怎么判?近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辩称自己是受威胁重签借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肖某偿还熊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
肖某、熊某系熟人,被告肖某因经济困难向原告熊某借款。2010年12月11日,原告在湘潭市岳塘区某餐厅内支付现金4万元给被告,被告以某玲的名义当场出具借条,载明“今借熊某人民币40000元整,五个月归还”。当时朋友们都叫被告“玲妹子”,后来原告才知道被告的真实姓名为“肖某”,借条上的署名人“某玲”就是“肖某”,被告借款后未按期还款且突然失联。
2019年1月,原、被告在湘潭市建设路口碰巧相遇,原告得知被告正在住院,要求被告重新在借条上签字。2月7日,原告与被告通电话,被告对原告曾现金支付其借款4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肖某辩称,借条虽由其出具,但原告熊某未出借现金,涉案借款4万元系俩人相约打牌输钱后原告要被告承担的赌债,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在医院威逼被告在借条上签字,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真实、合法、有效,被告虽以原告未支付借款为由提出抗辩,但未能作出合理的说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原告提交的被告在借条上重新确认借款签名的事实,以及2月7日的双方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原告已现金支付借款,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被告辩称涉案借款为赌债,其2019年在原借条上的签名系原告威胁所签,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因被告于2019年1月31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原告作出了同意还款的意思表示,被告又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