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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承包期满后土地个别调整必须依法依规

2023-03-20 14:23 作者: 聂建刚 来源: 70821 次阅读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一轮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承包期在第一轮承包期满后延长30年。党的十九大明确在第二轮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延长30年承包期进行了确认,并重申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这一规定重在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也是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核心内容。因此,农村承包地在二轮承包期满后直接延期30年,不能在二轮期满时调整土地,更不能打乱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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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特殊情形的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小调整是允许的,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允许个别农户之间小调整的特殊情形。“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两种:一是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二是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小调整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即将人口减少的农户家庭中的富余土地调整给人口增加的农户。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允许进行小调整的土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在承包方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

2.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则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但承包合同中又约定不得调整的,则不得调整。当然,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尤其是承包方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

3.小调整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土地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否则调整无效。

初审、一校:于 钊

复审、二校:傅仁斌

终审、三校:郭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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