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姨等人均为50岁以上、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某人力资源公司明知李阿姨等人达到退休年龄,仍于2020年1月与她们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4月,该公司声称李阿姨等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近日,李阿姨等人收到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那么,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匡慧律师。
匡慧分析,该公司明知李阿姨等人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则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再以李阿姨等人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为违法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匡慧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即使已到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不必然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故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匡慧介绍,该公司招用李阿姨时,明知李阿姨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说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且该公司也践行用人单位的义务,为李阿姨等人缴纳社会保险。现该公司以李阿姨等人达到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有悖诚信,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申526号案例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4312号案例,进一步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并不必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利享受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保护。
匡慧建议,为控制用工成本或减少用工风险,单位可多元化用工,如使用非全日制员工、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平台用工等。
编后:读者如遇劳动争议方面疑问,可咨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匡慧律师(15898556397)。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