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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当媒人还被写进了法律

2024-04-18 16:02 作者: 任思潼 来源: 45345 次阅读

媒人,又称媒妁、冰人、媒证、月老、红娘、伐柯人等,是中国传统婚姻中不可或缺的礼俗人物。《礼记·曲礼》认为“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而唐代更是把“媒妁之言”移入法律条文,作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如《唐律·户婚》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倘若婚姻违律,媒人也要连坐。自唐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都把婚姻“必用媒”载入律法。《宋史·礼志》记载,熙宁十年,神宗下诏令:“其冒妄成婚者,以违制论,主婚宗室与媒保同坐,不以赦降。”司马光制《书仪》时规定:“必先使媒氏往来通言,俟女氏许之,然后遣使者纳采。”

自周代起,国家就专门设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职官——媒氏。《周礼》中对媒氏的职责也做了规定——“媒氏,掌万民之判”,也就是让适龄男女结合的意思。到了元代,官媒制度日渐完善。元代《通制条格》中曾命令地方的官府根据地方居民的人口情况,由地方长老保送信实妇人,充籍为官,称为“媒妁”。明清时期,据《醒世恒言》中描写,官媒婆是在地方媒婆中选取顶尖人物充任的。在《两县令竞义婚孤女》一篇中,当地的官媒婆李婆亡故后,“官私做媒,又推张婆出尖”。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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