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烟花绚烂升空,在这“噼噼啪啪”的幸福声响中却也潜藏着安全隐患。近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熊孩子”放炮引起的赔偿纠纷。
今年春节,小俊(化名,14岁)在自家门前燃放烟花时,一支“窜天猴”钻入邻居张某摆放在商店门外的烟花摊上。顿时,张某销售的烟花爆竹火光满天,众邻居合力将火扑灭。因小俊不慎引燃邻居销售的烟花爆竹造成其财产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原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小俊及其父母赔偿损失2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原告张某的损失。因原告张某摊位上的烟花,引燃时视频看不清楚引燃数量、鞭炮类型,最后法院根据监控视频中引燃时间的长短及未引燃鞭炮的类型,经咨询专业人士酌定,判决由小俊父母赔偿原告张某1200元。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