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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以离婚方式逃债的行为

2025-02-10 09:17 作者: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来源: 7255 次阅读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有的意图通过离婚方式“金蝉脱壳”,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使负债方的偿债能力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解释(二)》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简单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解释(二)》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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