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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转移登记到夫妻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法院会保护给予方权益

2025-02-10 09:17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来源: 6682 次阅读

2019年12月,许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某与许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某、许某双方名下。某与许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某起诉离婚,许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某和许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父母基于某与许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某与许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补偿某7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该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该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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