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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俩无证经营烟花爆竹均获刑

2025-02-10 09:17 作者: 叶水清 来源: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6088 次阅读

年关将至,烟花爆竹购买需求量骤增,有些人就盯上了违法售卖烟花爆竹这块“肥肉”。近日,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2022年12月底,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父子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私下商议,潘某乙向外地的卖家订购烟花爆竹,潘某甲将买来的烟花爆竹存放于其借用的民房内,准备私自销售烟花爆竹。2022年12月31日,民警在该民房内查获鞭炮等烟花爆竹共计503件,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烟花爆竹价值68530元。2023年,潘某甲、潘某乙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潘某甲、潘某乙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数额为68530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考虑查获的烟花爆竹尚未进行销售,对其从轻处罚,故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潘某甲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潘某乙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均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经营烟花爆竹须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潘某甲、潘某乙未取得许可证,仍以销售为目的大量购入烟花爆竹,侵犯了国家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造成经营管理市场的紊乱,即使烟花爆竹尚未销售也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被告人非法运输、存储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放置在不具备存储条件的简易民房,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事故隐患。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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