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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民房储存售卖烟花被判刑

2025-02-10 09:17 作者: 周成 来源: 华容县人民法院 5944 次阅读

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作业罪案,被告人闵某因非法储存并销售烟花爆竹,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将扣押在案的443箱烟花爆竹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末,闵某听闻烟花爆竹生意利润高,遂前往浏阳打听烟花鞭炮的进货渠道,并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闵某在未取得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相关资质,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也未将烟花、鞭、炮进行分开存储的情况下,就直接将这些烟花爆竹混堆在闲置的居民房卧室内。2024年1月,闵某还在此处销售过烟花爆竹。直至2024年1月24日被华容县应急管理局查处,共查获烟花爆竹32种、443箱,经鉴定,总药量301486.4克。

经有关部门评估:作业人员不具备烟花爆竹储存的能力和资质,储存的居民房达不到烟花爆竹的储存条件,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标准规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储存点位于临街居民房内,属城市中心地带,人员相对密集,其储存过程存在发生人员重大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闵某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将非法购买的烟花爆竹储存于无储存条件和资质的居民房内,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危险作业罪。

鉴于被告人闵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临近岁末,正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销售旺季。广大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增强安全意识,任何未经许可生产、运输、存储以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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