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市场蓬勃发展,逐渐成为当下一种重要的出行方式。有的车主将私家车用作营运,在未告知保险公司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可能因保险理赔产生纠纷。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私家车变网约车,又遇“开门杀”引发事故的纠纷。
赵某名下有一辆小轿车,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后赵某在未告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使用该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2023年4月,赵某搭载乘客金某,到达目的地后,金某开车门时不慎,致骑自行车经过的吴某摔倒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赵某以家庭自用汽车性质投保,但又在保险期间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约车营运活动,属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可能导致车辆使用范围扩大,增加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系数,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应由赵某、金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作为网约车司机,对停车地点、下车时间的选择负有较普通乘客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该案中,赵某在乘客金某开门时未尽到提醒义务,应对吴某的受伤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金某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交通大队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酌定超出交强险的损失部分由赵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金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时,车主应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请,认定资质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车主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便于保险公司重新评估风险和调整保险费率,避免因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无法获得商业保险赔偿。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