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讨薪争吵,导致对方突发急症身亡,责任究竟应如何认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苏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高某家属44250.77元。
2023年8月5日10时许,苏某骑摩托车上街,在路边遇到了高某,遂想起高某尚欠其工钱,于是将摩托车开到高某旁边拦住高某,并向高某索要工钱。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言语争执。有路人见状提醒苏某,高某身体不好,不要跟他吵架。之后,苏某便骑车离开。不久,患有心脏病的高某病情发作,忽然倒地不起。旁人见状,马上拨打120送往医院急救。高某由于急性心肌梗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高某的家属将苏某告上法庭,要求苏某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5540.75元(按照885015.37元承担50%来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因苏某向高某追讨劳务报酬引发争吵所致。判断苏某的追讨报酬行为是否超出合理性,是认定其应否承担责任的关键,而苏某的行为是否合理,应综合其主观意识状态、行为方式、场景等具体因素予以考量。
事发当日,苏某系在路上偶遇高某,在要求高某结清所欠劳务报酬遭拒绝且高某否认欠薪后,苏某将其骑行的摩托车调转至高某骑行的电动车旁进行理论,至此,苏某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不应苛责。从公安机关对苏某的询问笔录显示,苏某当时的心理状态仅是讨薪,虽然苏某明知高某安装了心脏支架,但其仅与高某对峙3分钟左右,以及从经旁人劝说后即离开的行为表现看,苏某并不追求也不放任高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苏某对高某的死亡仅存在轻微过失,判决苏某对高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5%的责任,与苏某过错程度相当。
关于苏某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损害结果仅为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众多因素之一,并非出现严重损害结果就必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还需结合个案具体情况,综合侵权方式、场合、当事人过错等进行考量。该案中,苏某仅存在轻微过失,高某从事故的发生、发展至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严重、主要过错,故高某家属要求苏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予支持。高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