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原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涝坡镇路段行驶,途中经过被告张某在该村由南向北的公路上晾晒的玉米,被告张某为防止粮食被碾压,在晾晒的玉米地西侧放置了扫帚、铁锨、树杈等物品隔挡,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原告李某在通行过程中,车辆左前方被道路旁边的树木刮坏。后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车辆损失216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使原本的通行道路变窄,妨碍了原告李某的正常通行,造成了原告李某的车辆受损,原告李某的车辆受损与被告张某占用公共道路晾晒粮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原告李某车辆损坏的主要原因,被告张某应当对原告李某受损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身驾驶车辆也存在过失,对车辆周边环境未观察仔细,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在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以及车辆受损的成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1517.6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公共道路是用以保障公共通行,为公众出行提供便捷,严禁任何人私自占用公共道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眼下正值秋收季节,不少农民朋友们为了抢收,在公路两旁开始“圈地晒粮”,直接将收获的粮食晾晒在路边,阻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是严重且危险的违法行为,存在极大交通安全隐患,一旦造成交通事故,不仅给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伤害,自己也要被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