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9岁小学生在上午11时上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玩“跳墩子”时被裙子绊倒,不慎摔伤导致左手肘受伤,直至晚上6时生活老师给其洗澡时发现异常后才送医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家长认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诉至法院,主张学校赔偿各项损失近11万元。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桂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代被告某学校赔偿原告彭某各项费用共计29759元,驳回了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彭某是被告某学校寄宿制二年级学生,2019年7月2日上午11时许,在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期间,原告彭某和另一同学在操场边约半人高的墩子旁玩,彭某从墩子上往下跳到地面上,因当时身着裙子,下跳过程中不慎被裙子绊倒,摔到地面时左手肘撑地,导致了左手肘受伤。
彭某受伤后未主动向老师进行报告,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发现彭某有异常情形。直至晚上约6时,负责就寝的生活老师给彭某洗澡时,才发现彭某手臂红肿,经询问得知了彭某摔伤的事情。随后,学校给彭某的父亲打电话,告知彭某摔伤的事情,要家长送彭某去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彭某此次受伤造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91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彭某9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故的发生是原告在玩耍的过程中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某学校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期间疏于管理,未尽到有效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受到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某学校承担30%的责任。因被告某学校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桂阳支公司处投保了校方责任险,故被告某保险公司桂阳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代被告某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校园体育是我国体育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培养青少年强健体魄、健康心理和坚毅品质的重要阵地。学校应当在加强学生体育锻炼的同时,注意运动期间及自由活动期间的风险防范,建立全面的风险防范计划,强化教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培训,并定期更新防范策略,努力消除安全隐患,更好地履行在体育教育中的责任,确保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