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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鱼时被刺伤手,超市未尽相关义务须担责

2024-10-25 09:18 作者: 陈升 来源: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60071 次阅读

消费者在超市内买鱼,在无工作人员在旁也无打捞工具的情况下,因自行捞鱼而被刺伤,超市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判决超市承担70%的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2022年9月,王女士在某超市购买鲈鱼时,现场未见工作人员,亦无打捞工具,只有几个塑料漏筐,遂自行用塑料漏筐捞鱼,不慎被鱼刺伤右手掌心,但王女士未在意。当晚,王女士手掌出现红肿发热现象,并伴随发烧,持续至第二天仍未好转,且手掌红肿溃烂,遂紧急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王女士的病为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情况危急。之后王女士住院治疗84天后出院。2023年7月,经鉴定机构鉴定,王女士构成八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其在超市购买鱼时受伤,作为消费者其健康权已受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超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前往超市购买商品,而超市未提供专人捕捞服务及专业捕捞工具,也未提示消费者注意相关风险,导致消费者自行捞鱼过程中被鱼刺伤手掌,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超市抗辩王女士未尽到注意义务,可减轻超市方责任,法院予以采纳。结合该案事实情况、双方各自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超市承担70%的责任,王女士自行承担剩余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该案中,需要注意的是,王女士被鱼刺后会造成细菌感染,因此导致“与鱼接触的毒性效应(创伤弧菌感染)”“右上肢皮肤溃疡”“脓毒性休克”等损害结果在生活中不属常见,故对王女士的注意义务不宜过分苛责。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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