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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人致残,父母被判赔偿上百万元

2024-09-02 10:12 作者: 丁继军 张焕静 来源: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48853 次阅读

12岁的孩子违规骑行电动车究竟能带来多大的损失?两个家庭中,受伤一方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另一方艰难凑钱还债。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车造成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小萧的父母向夏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2021年10月4日,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扫码开锁骑行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未遵守交通规则逆向行驶,与驾驶“浦发”牌两轮电动车(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两轮轻便摩托车)、且未佩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女士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小萧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夏女士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女士先后多次在当地五家医院接受治疗。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夏女士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属于一级精神伤残(即完全失去自理能力)。小萧的父亲萧先生与其母亲已于2017年7月2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小萧由父亲抚养。夏女士一方将小萧的父母、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

萧先生认为,夏女士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经司法鉴定,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其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二轮电动车,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应承担部分责任;且虽然小萧跟随其生活,但事情发生当天,小萧和母亲在一起,小萧母亲也应承担责任。

小萧母亲认为,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夏女士系颅脑严重受伤,而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系夏女士骑乘摩托车未佩戴头盔,故只愿意承担次要责任。萧先生作为小萧的主要监护人,应对小萧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认为,小萧与夏女士的违规骑行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萧明知自己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仍罔顾电动车上的显眼标识,擅自骑行案涉车辆,主观过错明显。萧先生作为监护人,放任孩子使用其账号扫码骑行,亦存在明显过错。其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共享电动车虽然购买有保险,但是其只承担年龄在16~70周岁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事故发生时,小萧所骑行的单车并非其本人注册账户开锁,亦因其未满16周岁,不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无任何投保记录,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萧在骑车行驶过程中,与正在骑车的夏女士相撞而发生事故,造成夏女士受伤等损害后果,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小萧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萧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是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关系,并不因二人的离婚而消除。故此,结合小萧的年龄、事故发生时小萧的生活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小萧父母基于孩子在该案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共同对夏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共享电动车上有显眼标识“十六周岁以下禁止骑行”,且平台注册条件中也有设置未满十六周岁不符合注册条件,不允许注册成功,故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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