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普法时空 > 正文

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他人车辆肇事逃逸 交强险赔付后可向车主及肇事者追偿

2024-02-23 11:45 作者: 晏可慧 来源: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49362 次阅读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事故后逃逸谁来赔偿?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8月,被告小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驾驶其父大刘车辆与原告小甲驾驶车辆相撞,造成原告小甲、小乙轻微伤。事发后,小刘逃离现场,原告小甲、小乙自行就医住院治疗。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原告两人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小刘在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并撞上由小甲驾驶的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小刘弃车逃离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尚不构成犯罪。原告小甲、小乙遂将被告小刘、大刘、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小刘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其驾驶资格已被交通管理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予以限制,无法取得与合格驾驶机动车相对应的驾驶资格,应视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另外,被告小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予以支持。对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亦予支持。

被告小刘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小刘无证驾驶其父大刘车辆,大刘作为车辆管理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该车购买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两原告损失,剩余部分由被告小刘、大刘共同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小甲、小乙7.6万余元,被告小刘、大刘共同赔偿原告小甲1.5万余元。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享有向小刘、大刘追偿的权利。

法官说法

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赔偿责任,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其本身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特点是公益性和强制性。如果将驾驶人违法情形排除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外,则可能产生驾驶人逃逸、受害人无法医治的后果,违背社会救济目的。该案中,被告小刘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逃逸,虽尚未构成犯罪行为,但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交强险在此种情形下依然应当予以赔付。但保险公司在赔付交强险后,依法可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法院提醒各位驾驶员,在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切勿抱着侥幸的心理继续开车。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不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如果未尽到审查义务,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出借人亦须承担相应责任。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

分享到:
头条推荐
数字创意“造梦人”丨《科技湘军勇登攀》创新创业演讲季第八集《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