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被暂扣是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车祸后找人顶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处保险公司赔偿140966.88元,肇事司机姚某赔偿50558.72元。
2022年9月8日,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搭载蒋某,越过双黄线驶入对向车道,姚某驾驶机动车因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华容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与姚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蒋某因此次事故构成十级伤残,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29231.41元。
事故发生时,姚某的驾驶证处于被暂扣状态,其联系案外人范某顶替自己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并离开事故现场,范某对交警谎称是自己开的车。次日,姚某主动到华容县交警大队如实陈述案发经过,并承认事故发生时是自己开的车。
姚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0000元,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公司辩称,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了姚某没有驾驶证且逃逸。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内先行垫付,再向姚某追偿,姚某有顶包行为,保险公司不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事故成因,姚某承担60%的责任较为适宜。姚某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因其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并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符合商业三责险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内免责。保险公司辩称姚某系无证驾驶,在交强险内先行垫付后可以向姚某追偿,但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姚某的驾驶资格虽应受限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该资格受限制并非等同于资格丧失或者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故保险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蒋某140966.88元,被告王某赔偿蒋某37705.81元,被告姚某赔偿蒋某50558.81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