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罗某的父母从宠物商店花2300元购买了一只泰迪犬。2022年8月1日晚上,罗某牵着泰迪犬在某广场外坪区域休闲游玩,梅某未牵绳的烈性杜高犬突然从身后袭击泰迪犬,泰迪犬被杜高犬撕咬成重伤,送往宠物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
双方就小狗死亡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悲痛不已的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梅某赔偿购买宠物狗的费用、饲养费用、救治宠物狗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9230元。
汉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饲养的杜高犬属于城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且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罗某的泰迪犬被咬致死,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关于狗的饲养费用,罗某虽提交了其为养殖狗购买的食物证据,但因该费用系为维持狗成长所需的必要支出,该财产支出与侵权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联系,不应由侵权人承担;关于误工费、交通费,若狗主人为救治狗的过程中,确实产生了误工费、交通费,提交相关证据可以酌情支持;对于动物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动物能否作为自然人的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主要是考虑动物死亡是否影响其人格利益。
经承办法官积极调解,最终被告梅某同意一次性当庭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初审:许治远
复审:傅仁斌
终审:袁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