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自愿参保,不限年龄、职业、户籍,无等待期,无需体检,无疾病种类、既往症限制,不对既往症患者单独定价……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保的补充作用和梯次减负功能,切实提高参保群众实际报销比例。
省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医保目录外费用的增长成为制约参保群众实际报销比例有效提升的主要原因。受“保基本”的定位和制度限制,对于这部分费用,医保政策无法充分保障。发展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能够有效覆盖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但是,当前我省采用纯商业方式推广的“惠民保”“爱民保”,虽解决了高龄及患病群众投保问题,缓解部分参保群众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却也存在公信力不足、参保率不高、赔付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普惠效果不理想。
就此,《指导意见》明确,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须具备以下7个特征:一是在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发,全省统一产品形态、统一保费价格、统一销售时段,确保产品具有较高的使用效能和抗风险能力。二是我省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自愿参保,无其他限制性门槛,比如不限年龄、职业、户籍,无等待期,无需体检,无疾病种类、既往症限制。三是保费标准不高于当年我省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50%。四是投保、赔付等各个环节不区分群体,对既往症患者和健康群体实行相同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不对既往症患者单独定价。据记者了解,市面上现有的“惠民保”一般对既往症的报销比例降低到非既往症的40%。五是保本微利运行,企业盈利不高于5%,赔付不低于85%。目前市场上现有的“惠民保”未做到这样。六是与医保政策紧密衔接,投保患者在出院时与医保一起实现“一站式”赔付,无须再去保险公司提供资料索赔,实现“零跑腿”目标。这就解决了当前“惠民保”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痛点。七是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市场准入标准且有信誉有实力有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组成开放式共保体,进行商业运营。
《指导意见》提出,允许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及在省内参加基本医保的配偶、父母、子女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单位为全体职工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鼓励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国有企业职工积极投保。各级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残联、工会等部门要为服务对象特别是困难群众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持;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为特困人员、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测对象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群众购买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支持。
初审:汪 杨
复审:傅仁斌
终审:罗 锴